有了“保护伞”就能无法无天吗

案例:张某是某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,人称“虎哥”,在市政府某领导的庇护下,依靠垄断经营和收取保护费,聚敛了巨额财富。某年5月,该市公安局局长负责彻查当地发生的多起重大暴力犯罪案件,张某涉嫌其中,被依法拘留。张某气焰嚣张地声称:“过不了明天,你们就要亲自送我出去。”张某家属也奔走寻求“保护伞”庇护,要求公安局立刻放人,遭到办案人员严词拒绝。某年10月,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、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,数罪并罚,被依法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
我国宪法明确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。本案中,公安局依法查办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张某的暴力犯罪案件,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,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。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。